战“疫” 法治同行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0-06-01 15:00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旅行前遇疫情,无法出行能否解除合同?

市民李学平原本打算今年3月和妻子旅行结婚,二人在春节前和一旅行社签订了出国游合同。然而突发的疫情彻底改变了他们的结婚计划,旅行也因此取消。随即李学平和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退款,但至今双方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李学平称自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但旅行社方面一直表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劝说李学平多等待一段时间,变更旅游合同,待疫情过后继续履行合同。李学平却称,经历了疫情,他和妻子近一两年都没有出国旅游的打算了,可旅行社却始终没有给他明确的答复,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此李学平想了解一下自己该怎么应对?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另外,《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中也明确,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因疫情引起的旅游纠纷可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也就是说,旅行遭遇疫情,旅行社应积极与旅游者进行协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但如果旅游者因疫情原因不愿再继续延期出国旅游,是有权要求和旅行社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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