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王景磊   2020-03-04 10:48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市民提问1:患上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还能否返岗上班吗?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本次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冠肺炎具有高度感染性,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不应返岗上班。

市民提问2: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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