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邵华 2020-03-04 19:41
津滨网讯(记者 陈西艳)记者从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和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获悉,2020年,滨海新区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凡位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需按要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据了解,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包含108类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
根据要求,对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范围的排污单位,属于2017-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进行排污登记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对于纳入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除属于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范围外的,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则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受理新区范围内(各开发区除外)排污许可证申请,经开区(含南港工业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申请。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核发机关按承诺期限办结。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区生态环境局提醒: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并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各排污许可证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66897939;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25202177;天津港东疆保税港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25604082;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6328706;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84906182;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83716002。
各排污许可证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