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白璐   2020-04-07 16:49

津滨网讯 在电梯等公共区域故意吐口水的行为,如何认定?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了一些人故意在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吐口水的问题,疫情虽逐渐好转,但这类问题仍需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故意在电梯间吐口水的行为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事件:蒋某用唾液将防疫用的一次性纸巾弄脏并涂抹电梯按键,后当地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经调查发现蒋某事发时为醉酒状态,且不是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电梯空间密闭狭小,是传播病毒的高风险区域,对于已经确诊的或者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状病原携带者仍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吐口水,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将会导致病毒扩散传播,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无论其是基于发泄情绪,还是借故生非等动机,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故意。故意传播病原体,构成犯罪的,视情形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但极易引起社会恐慌的,属于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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