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刘阳 2020-09-24 17:19
津滨网讯(记者 刘梦泽 刘昭鹏)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对原告虚构作品版权进行诉讼的行为开出10万元“罚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案也是天津自贸区法院自新规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虚假陈述“罚单”。
2020年6月,原告某网络图片公司以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摄影作品权利人并非原告,而是另有他人。
天津自贸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经营图片的专业公司,在没有取得原图的情况下即以获得授权为由主张权利,属于虚假陈述,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应予处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据了解,自2017 年天津自贸区法院设立专业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多样、所涉产业领域日渐广泛,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天津自贸区法院此次开出10万元“罚单”,对进一步促进网络版权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秩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天津自贸区法院三级法官李慧认为,他人的智力成果应予尊重,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只有全社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作的热情,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合理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全社会文化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