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刘阳 2021-01-27 15:32
津滨网讯(记者 刘梦泽 实习生 董秋予 李薇 报道 刘昭鹏 摄影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债务加入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此案系天津海事法院依《民法典》判决的首例案件。

天津海事法院
据介绍,案件事实发生在2014至2019年之间。沧州市某公司于2014年至2015年间委托天津某公司从事货运代理的内陆运输业务,产生5万元的费用未付。2015年7月17日,沧州公司和该公司法人的亲属郑某一起向天津公司出具欠条,郑某愿意承担还款义务。截止到2019年8月,郑某向天津公司支付8500元,其它欠款一直未偿还。2020年,天津公司将沧州公司和郑某诉至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天津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沧州公司和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公司代理费4.15万元及利息。
“本案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至2019年间,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此类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法官张颉向记者介绍道。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作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在不脱离原来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形式。债务的加入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问题。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