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海 编辑:刘阳 2022-12-02 16:01
津滨海讯(记者 战旗 张惺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
据介绍,此次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即在实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综合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的申报及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跨区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上述三种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实现多税(费)种一次申报、一次缴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2023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