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严玉霞 2023-01-08 20:02
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2022年,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以案件查办为主线,坚持因时因势、守牢底线、创新突破、补齐短板,各项重点任务取得积极成效,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天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合格的肉类案
2022年4月19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称某企业车间内编号为2302802224批次的猪胴体,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猪肉后,存放于生产车间内,拟按不同部位进行分割,然后将分割后的猪肉冷冻,等待销售。上述被扣押猪肉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033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12440公斤、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承包经营单位食堂,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承包某公司单位职工食堂,双方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共收该公司支付的职工就餐伙食费共计1579494.9元。
当事人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794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检查、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发现某燃气充装公司涉嫌违规操作。经查,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在未进行充装前检查的情况下,为汽车罐车(冀RV3**挂)充装CNG,并按照司机提供的材料将充装表记录为其它汽车罐车(冀RV8**挂)信息。
另查明,汽车罐车(冀RV3**挂)年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8日,案发时已过期,不符合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合计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2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7台灶台、6台灶头为商用燃气灶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当场对其销售的7台灶台、6台灶头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从山东省博兴县购进7台上述灶台、从河北省唐山市购进上述6台灶头,上述商品销售时未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标准。当事人未提供上述商品的生产商、供货商资质、未提供购进票据。截至案发时,上述灶头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920元。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台、灶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台7台、灶头6台,罚款人民币584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