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3-05-29 23:26
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 通讯员 郝珊珊 石景钰)近日,记者从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因拒不缴纳案款,被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最终,在执行措施的威力下,被执行人缴纳了赔偿款。
案情如下:犟•骨头隶属于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式快餐连锁品牌,“犟•骨头”组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犟骨头铺在店铺的正门、墙壁、点餐单、包装、员工服装、结账单上均使用“犟•骨头”。由于商标构成近似,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该犟骨头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故诉至法院。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犟骨头铺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害了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判决生效后,某犟骨头铺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仍拒不缴纳案款。因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于是将某犟骨头铺的经营者万某列为被执行人,冻结了其银行账户,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因被限制高消费,万某无法购车过户且不能乘坐高铁,生活诸多不便。在执行措施威力下,万某主动联系法院赔偿,案件顺利执结。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财产保全、信用惩戒等措施,借助执行联动机制,督促被执行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既彰显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也表明了严厉打击攀附、仿冒等行为的坚决态度,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