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李若怡 2025-01-17 15:09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天津市新闻出版局通知要求,为做好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滨海新区范围内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含2024年新批准设立的零售单位)。
二、 组织实施
区新闻出版局、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生态城、东疆、泰达街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 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核查发行单位2024年业务开展情况。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四、 核验流程及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分线上填报和线下提交两个阶段。
(一)线上填报(即日起-2月16日)
各发行单位登录https://www.nppa.gov.cn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进入“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认真准确填报单位信息和年度核验登记表,待审核通过后,打印此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作人员对提交内容进行审核,未通过将予以“驳回”,请修改后再行提交。请各单位一定按照要求填写信息,并预留审核时间。已提交的单位请耐心等待审核,多登录网站查询是否已通过。请仔细阅读《操作手册》(附件6),按步骤进行操作。常见问题可登录https://kdocs.cn/l/cdUr6WCUgH2d进行查看。技术问题可咨询热线、QQ和微信(座机:010-83138574,QQ2524430281,微信号1324030726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如网上书店等)如未进行过网络销售备案,需要前往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
(二)线下提交材料
线下核验时间和地点:
2月25日、26日9点-11点,下午2点-4点,滨海新区新华书店(滨海新区解放路124号)。
2月27日9点-11点,大港新华书店(滨海新区石化路与迎新街交口)。
2月28日9点-11点,汉沽新华书店(滨海新区新开中路94号)。
核验材料:
1. 《202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线上审核通过后进行打印、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
2. 自查报告。包括2024年经营状况、策划图书情况、上市情况、获得资金扶持情况、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展情况等,连锁书店扩张和收缩关闭门店情况。工作总结还应包括经营守法情况、职工管理情况、消防设施状况、安全生产履行状况等内容。
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含租赁合同)复印件。
4.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截图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图。
5. 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天津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安全经营承诺书》(附件3)。
6. 奖励、惩罚记录或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签字、盖章后交区新闻出版局留存。如法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请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经我局工作人员验证后,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核验专用印章,完成年度核验。
(二)各开发区、泰达街出版物发行单位按照辖区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地点进行网上填报和现场材料报送。
五、 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 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者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出版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 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人:左老师
联系电话:65309060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9点-11点30分;14点-16点30分
附件:
1.202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自查报告模板
3. 天津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安全经营承诺书
4. 授权委托书
5. 操作手册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