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严玉霞   2020-04-29 10:45

津滨网讯(记者张玮)案例解析

王某某在其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人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受到上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上述人员依法履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自发参与从事疫情防控的人员,不宜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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