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0-11-27 11:12
津滨网讯(记者 战旗)记者11月27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获悉,11月28日起,根据存款保险实施工作安排,全国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统一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天津市范围内参加存款保险的70家银行机构3000余个营业网点同步启用。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需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险标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款保险标识构成要素进行单独使用或者对构成要素进行其他组合后使用。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但50万元以上存款并不是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也可使存款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7)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在哪里查询?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网址:www.pb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