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稿源:津滨网   编辑:邵华   2020-12-30 14:51

津滨网讯(记者 战旗 张惺卓)记者12月30日从新区金融局获悉,为规范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滨海新区制定出台了《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6月15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条件企业所享有的资金补助参照该办法执行。

符合条件企业可入库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区企业上市、重组、挂牌等的资金。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新区企业;迁址至新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新区的企业。

据了解,新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条件为:第一,企业属性:企业所处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行业、产业,不属于各主要交易场所推荐行业“负面清单”;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培育上市所需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较强市场竞争力、规范治理能力和一定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企业未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或执行联合惩戒,不存在其他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成立时间:企业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国家战略和天津市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企业,其成立时间限制可适当放宽。第三,财务状况:企业符合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发展定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入库前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申请入库前企业估值达5亿元以上且前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入库前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符合国家战略和天津市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企业,其营业收入、净利润、估值等入库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四,上市意愿: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明确、真实的上市意愿和计划;第五,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并经上市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可直接纳入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已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正式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发生多轮股权融资行为,引入专业机构投资者且融资协议中明确企业上市计划的企业。

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新区金融局牵头组织证券、投资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市场服务机构等专家组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认定委员会和专项资金补助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入库和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流程为:第一,根据各开发区、街镇推荐,区金融局于每个季度组织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认定委员会会议,对上一季度的企业入库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第二,对《办法》中的专项补助资金,区金融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公告。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可按公告要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各开发区、街镇进行申请;各开发区、街镇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并上报至区金融局;区金融局提交专项资金补助审核委员会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金融局函告区财政局申请予以拨付。第三,上述补助资金由区本级与相应开发区、街镇各分担50%,具体拨付事宜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此外,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新区金融局按照本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并开展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区金融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使用效果等评审、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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